34.依「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二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規定,下列有關臨床試驗用藥標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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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nikisour 高一下 (2018/07/18)
第 十三 節 臨床試驗用藥 第 54 條 中藥廠製造臨床試驗用藥,除本節之特別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 之規定。 第 55 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 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 序,並詳實記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 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第 56 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標示,除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外,應另標示「 臨床試驗專用」、試驗委託者名稱及足以確認試驗場所、研究人員之試驗 編號。但屬非開放性試驗(雙盲試驗)之臨床試驗用藥,其應刊載之藥品 名稱及藥品之含量,得以刊載產品代碼、編號及包裝批號標示替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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