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6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B) 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C) 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D) 第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 第83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34.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警察機關與法院之事務管轄區分,以下敘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