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 專任藥師監製。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34.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事項那些正確?①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