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交通部須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A)投資短期票券之管理辦法
(B)投資受益憑證之管理辦法
(C)投資金融債券之管理辦法
(D)存簿儲金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統計: A(848), B(6084), C(562), D(2108), E(0) #1767324
詳解 (共 7 筆)
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第十九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A)投資短期票券之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B)投資受益憑證之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四款
(C)投資金融債券之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D)存簿儲金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 →第十九條
央行主要在以下三種狀況才會出現
- 存簿儲金計息之最高存款金額
- 投資債券和短期票券
- 外匯業務
| 法規名稱: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8 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 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交通部, 金管會,央行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交通部,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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