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下列何者非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得運用之範圍?
(A)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B)不動產
(C)國外投資
(D)有價證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52), B(1269), C(1473), D(504), E(0) #1767335

詳解 (共 10 筆)

#2681988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有價證券。

二  不動產。

三  放款。

五  國外投資。

七  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四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不包含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六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不包含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252
2
#3167968

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之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 () O

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之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用) X

101
1
#3184579

選項(A)之所以不行,在於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7條詳細規定了郵政簡易保險資金之運用不同於保險法之處:

對比保險法第146條第一項,簡易人壽保險法特別排除了保險法第146條第一項的第四款第六款即禁止簡易人壽保險資金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禁止主管機關(交通部)專案運用、禁止在公共及福利事業上的投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中華郵政公司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二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各種責任準備金




以下保險法:

第 146 條

(第一項)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第二項)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第三項)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第五項)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第六項)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第七項)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八項)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以下為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7條所提到其他包含的保險法項目


第 146-1 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保

    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

    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

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

    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

    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

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投資於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未上櫃有

價證券、私募之有價證券;其應具備之條件、投資範圍、內容、投資規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6-2 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

收益者之限制。

第 146-3 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

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

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

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對每一公司股票及公

司債之投資與依第一項第三款以該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為質之放款,

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十與該發行股票及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十。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

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第 146-7 條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

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

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

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6-8 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

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41
4
#3203215

A→中華郵政公司得經交通部核可,提供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融資所需款項。但其提供總額, 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30
1
#3215876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2962446
(A)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
(共 5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697252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7條 : 郵政簡易人壽...
(共 4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243487
保險金得運用之範圍:有不放國肚臍眼有價證...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160802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
(共 8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979316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7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
(共 3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 (共 10 筆)

私人筆記#3499673
未解鎖
保險業資金用途 有衍存放外不 有...
(共 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4570062
未解鎖
簡易人壽保險法§27,第三款、五、...
(共 2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私人筆記#3929360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1324513
未解鎖
第 27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
(共 3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3463257
未解鎖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
(共 6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
私人筆記#1326294
未解鎖
1.存款 2.有價證券 3.不動產 ...
(共 1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3
私人筆記#2990680
未解鎖
關鍵字記憶法 31條 保險單條款、保險...
(共 1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私人筆記#1267554
未解鎖
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
(共 2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641239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修正...
(共 2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1218286
未解鎖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共 8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