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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須經多久期 間,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A)滿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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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賴文菁 國三上 (2012/06/18)
第15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陉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及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16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險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看完整詳解
5F
要撐下去 高三下 (2016/08/25)
最佳解有錯字@@
6F
小葉丁香 大一下 (2019/02/21)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7F
高三下 (2023/09/29)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5條
1、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6條
1、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2、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34.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