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對於刑罰與懲戒的關係,下列何者有誤?
(A)同一行為已受免訴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
(B)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
(C)同一行為受免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
(D)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即先停止懲戒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32), C(22), D(316), E(0) #704329

詳解 (共 2 筆)

#1650034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第一款  同...
(共 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195355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舊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第32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