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公務員違法有責行為之國家賠償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B)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C)公務員因怠於執行職務產生權利損害之情況,須人民對國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D)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公務員具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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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2), B(531), C(1337), D(87), E(0) #400225

詳解 (共 10 筆)

#569794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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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23
這補習班老師解題時也提到〈A〉和〈C〉的答案都有問題,只是〈A〉錯的更明顯,當然也有提到最高法院台上704號判例的緣由和釋字469的意旨......還提醒我們 下次再看到〈C〉時,要記得是..不限於公法上請求權才對...還舉了一題考古題..
091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第59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九號解釋,對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有重大的意義,下列敘述,何者為
〈A〉最高法院72 年台上第704 號判例應不予援用
B〉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請求,限於有公法上請求權
〈C〉公務員依法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裁量餘地
〈D〉請求國賠前經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
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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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85
這文字遊戲玩得太過分了 過失跟重大過失 ...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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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300
如果國賠要公務員重大過失才能賠,那國賠法就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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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00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前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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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126
(B)公務員因故意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A)公務員因故意重大過失導致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故意或過失就構成賠償要件了 → 變重大過失反而變不是賠償要件了???
這題設計本身就非常有問題吧 zz
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屬機關對失職人員有求償權罷了...(過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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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87
A很明顯有誤,但C也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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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50
這份試題越來越離譜了
節錄釋字469號
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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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95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不以下列何者為必要條件? 
(A)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應為職務行為有公法上之請求權 
(B)被害人之損害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 
(C)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 
(D)公務員依法有執行該職務之義務
這題答案是A
可以說說是怎麼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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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032

1.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
2.公務員感於執行職務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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