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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雖有同居家屬在場仍得寄存送達
(B)對法人之代表人為送達者,不得於代表人之住居所為之
(C)應受送達人為現役軍人時,送達應於其住所地為之
(D)應受送達人之受雇人拒絕收領文書時,得留置送達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王惠姍 高二下 (2013/12/13)
不獲會晤=補充送達;拒絕收=留置送達。(同居.....看完整詳解
7F
卓萱 高一上 (2015/05/30)
A=補充送達
8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6)
筆記:1.6F 感謝~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   (A)(D)(補充送達、留置送達、以為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C)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9F
不太玩打氣 小二下 (2019/05/21)

其實D嚴格說起來也算錯吧

依照現在考試趨勢,沒有寫到「無正當理由」也能算錯了吧⋯

34.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