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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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6)
筆記:1.6F 感謝~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B)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 (A)(D)(補充送達、留置送達、以為送達)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 (C)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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