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根據「教師法」規定,下列有關我國教師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等,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
(B)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C)教師在自由心證下得視情況透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教師享有自行決定是否擔任導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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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3), B(142), C(104), D(221), E(0) #710390
統計: A(5073), B(142), C(104), D(221), E(0) #710390
詳解 (共 3 筆)
#982157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
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
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
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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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406
教師法第四章(第16、17、18、18-1條)權利義務
(A)第16條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A)第16條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第17條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B)第16條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C)第17條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第17條 九、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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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588
可是他只是「享有權利」,而沒有義務耶,這題是不是該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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