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法院民事裁判之司法行為,於法律規定之適用上,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A)類推適用
(B)法律續造
(C)擬制
(D)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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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957), C(1544), D(475), E(0) #198598

詳解 (共 10 筆)

#468101

擬制是立法機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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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664
推定、擬制
需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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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57
應該是要考填補法律的漏洞的方法吧 類推適用 目的性限縮 法律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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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764
good 國二上 (2014/01/27 09:05):3     
擬制,乃立法者預先於法律條文規範好了。 擬制就是我們在法條中看見的「視為」,是立法者早就在法律中規定好的,並不是沒有規定,所以不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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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788
法律漏洞填補方法
1.類推適用
2.舉輕明重與舉重明輕
3.目的性限縮
4.目的性擴張
5.超越制定法的造法(ex: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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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9015

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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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74
我選(B), 但仔細想(C)應該是最佳答案。裁判書中若用擬制的方式來寫,一定會很怪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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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706
擬制不就是"視為"的意思嘛??
還請高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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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484
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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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42
擬制為何不行呢? 有高手可以解答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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