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營利事業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如已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依法應如何處理?
(A)該項收入或支出准予認定,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5 %罰鍰
(B)該項收入或支出不准認定,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5 %罰鍰
(C)該項收入或支出准予認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5 %罰鍰
(D)該項收入或支出不准認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處5 %罰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14), C(138), D(4), E(0) #162811
統計: A(48), B(14), C(138), D(4), E(0) #162811
詳解 (共 3 筆)
#5482059
查§14
0
0
#564646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4 條
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其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免予處罰,並准予認定。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