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的法源依據為何?
(A) 國民教育法
(B)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C) 強迫入學條例
(D) 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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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73), C(121), D(77), E(0) #10003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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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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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 三 章 安置、保護

第 十一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教育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頒布前項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第 十四 條  教育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聯合協調省(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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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信教(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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