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原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統計: A(4431), B(929), C(426), D(88), E(0) #1917214
詳解 (共 9 筆)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訴願之管轄,由原處分機關所隸屬之上級機關為管轄機關。當人民不服處分時,應向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若無上級機關,則於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相關題:
Q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 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 為何?
(A)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D)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Q.依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如不服徵兵機關兵役體位之判定,役男得如何提出救濟?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D)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明異議
Q.行政訴訟中有關撤銷訴訟之先行程序為:
(A)請願
(B)訴願
(C)複查
(D)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法§4: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