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訴願法》第4條規定,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原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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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34), B(929), C(426), D(88), E(0) #1917214

詳解 (共 9 筆)

#3551496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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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915

訴願之管轄,由原處分機關所隸屬之上級機關為管轄機關。當人民不服處分時,應向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若無上級機關,則於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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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208
依《訴願法》第 4 條規定,不服鄉公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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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417

訴願相關題:

Q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 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 為何? 

(A)提起訴願 

(B)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D)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Q.依司法院釋字第 459 號解釋,如不服徵兵機關兵役體位之判定,役男得如何提出救濟? 

(A)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D)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明異議


Q.行政訴訟中有關撤銷訴訟之先行程序為: 

(A)請願 

(B)訴願 

(C)複查 

(D)聲明異議 

行政訴訟法§4: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Q.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先踐行下列何種程序? 
(A)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C)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 
(D)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
行訴法$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Q.依訴願法規定,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共同之上級機關 
(D)最高行政法院
*訴願法第六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Q.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如何處理? 
(A)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只能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C)只能逕為變更之決定,不得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D)請求上級機關作出具最終拘束力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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