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保險法》第65條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其消滅時效為幾年?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6), B(4143), C(937), D(2246), E(0) #1917225
統計: A(216), B(4143), C(937), D(2246), E(0) #1917225
詳解 (共 10 筆)
#3523577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199
0
#5084531
補充~~
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40
0
#4523715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與最佳解的內容完全無關唷
88
1
#5927031
補充
人事保證人 請求權消滅時效2年
人事保證約定期間 最多3年
人事保證消滅原因:保證人、受僱人➡️死亡、破產、雇用消滅、時效到了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