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代位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B)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
(C)為法定債之移轉
(D)包含人身保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03), B(1215), C(1124), D(4645), E(0) #2056818
統計: A(1003), B(1215), C(1124), D(4645), E(0) #2056818
詳解 (共 10 筆)
#3740900
保險法第 103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
三人之請求權。
131
0
#3997832
保險公司付了保險金給你,保險公司就可以代替你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請求賠償,這個叫做保險公司的「代位行使請求權」。
129
1
#5318675
114
1
#356121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法$53(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41
1
#4525747
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