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
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
(B)撤銷訴訟
(C)確認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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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12), B(465), C(691), D(1241), E(0) #2056813
統計: A(5212), B(465), C(691), D(1241), E(0) #2056813
詳解 (共 9 筆)
#3990012
要求機關做出授益處分之訴訟,可分為:
* 課予義務訴訟:因機關逾期未作為或拒絕人民申請,其要求機關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5)
* (一般)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原因(含行政契約),發生請求財產類型之給付或行政處分之外的非財產給付之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8-1)
撤銷訴訟:因"違法"行政處分且已經訴願先行程序,要求撤銷負擔處分之行政訴訟類型。
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確認行政處分之效力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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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346
《相關試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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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634
給付訴訟係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公法上原因負給付之義務,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對造履行之訴訟。 |
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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