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幾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A)滿15歲
(B)滿16歲
(C)滿18歲
(D)滿20歲
統計: A(3878), B(744), C(831), D(634), E(0) #2332617
詳解 (共 6 筆)
補充:
保險法107條修正
(2020年)立法院會22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以目前計算基準是61.5萬元。另人身保險死亡、失能之保險金,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免納所得稅。
為避免父母幫小孩投保高額保險後謀害,產生道德風險,因此原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滿15歲才生效,若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僅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2018年發生普悠瑪出軌事故,卻發生五名兒童因此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提案修法,原提案擬增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予給付」,但初審時金管會認為「不可抗力」用語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若交由主管機關認定,家屬事發後會找上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一來是否是行政機關職權,二來機關認定結果與家屬、社會期待不符,恐又有爭議。
金管會建議,將條文改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也就是限制死亡保險金額,只限於喪葬費用。而喪葬費用的保險金額計算,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的「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
「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是依財政部發布資料,隨著物價波動而調整,目前金額是123萬元,以扣除額一半來給付喪葬費,可算出為61.5萬元。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郭建志/台北報導)
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