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幾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A)滿15歲
(B)滿16歲
(C)滿18歲
(D)滿20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04), B(552), C(632), D(469), E(0) #2332080

詳解 (共 4 筆)

#4125763
保險法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
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130
0
#4520867

一、 題目
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一)保險法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三、探討研析
據報載,普悠瑪翻覆事故衍生「個人保險」不理賠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爭議 ,以致引發各界關注。
經查,按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次查,行政院於105年6月17日以院臺金字第1050167345號送請本院審議之「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其總說明謂:「按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人壽保險契約對於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事故給予死亡給付,係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且尚無照顧遺族之需求而制定,以防範道德危險,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並於傷害保險準用之。本次因應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南臺震災引發各界對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保單規範之探討,基於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參酌外界意見,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為確保前開喪葬費用給付符合喪葬支出之必要性,參酌社會殯喪實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殯葬費補償限額規定(目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復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多具學生身分,已有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障(目前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爰規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防範道德危險。 」綜上,為防範道德危險,法定未滿十五歲者之人壽保險不包括死亡給付,但擬給付喪葬費用,惟仍待修法通過。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249&pid=179307    立法院---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研析

29
0
#4023406
保險法第 107 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
(共 4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395814
【條文內容解析】第一項:「以未滿十五歲之...
(共 6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64368
未解鎖
23.               ...
(共 2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2951014
未解鎖
保險法第 107 條以未滿15之未成年人...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