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係指下列何
者?
(A)複保險
(B)再保險
(C)共同保險
(D)合併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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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2), B(754), C(562), D(187), E(0) #2056817
統計: A(5072), B(754), C(562), D(187), E(0) #2056817
詳解 (共 6 筆)
#3558011
第35條(複保險之義意)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9條(再保險之意義)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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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375
共同保險:
同一保險標的物,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由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而簽訂一個保險契約之情形。
複保險:
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分別向數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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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659
(A)複保險: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B)再保險再保險(Reinsurance)是一家保險公司用以保護自己及其它保險公司以承受損失風險的途徑。個人及企業通過簽訂保險契約以得到面對不同風險(如:龍捲風、地震、法律訴訟、疾病或死亡)時的保障。同理,再保險為保險公司提供類同的保護。
(C)共同保險共同保險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而總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的保險。 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在各自承保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均具有擴大風險分散範圍、平均風險責任、穩定保險經營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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