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保險法》規定,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係指下列何者?
(A)人身保險
(B)複保險
(C)再保險
(D)保險代位
(A)人身保險
(B)複保險
(C)再保險
(D)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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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911), C(3374), D(1041), E(0) #2701980
統計: A(229), B(911), C(3374), D(1041), E(0) #270198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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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複保險」,是指要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公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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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險代位,保險法第五十三條有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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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複保險 (民眾)
複保險,謂 要保 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保險公司) 分別 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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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再保險 (保險公司)
再保險,又稱為分保(英文︰Reinsurance),保險公司將需要承擔之風險的一部份或全部,向(其他)再保險公司投保。而直接面向市場一般投保人的保險公司,稱為保險人,但每間公司承保能力必定有限,所以會將保險責任分出去給其他保險公司,以減輕需要承擔的風險,而接受這裡業務的稱為「再保險公司」。
有些保險公司旗下也有再保險業務,接受其他保險公司投保,但亦有只專營再保險的再保險公司。大型的再保險公司通常跨地區經營以有效分散地區分險。
https://www.bowtie.com.hk/blog/zh/%E5%86%8D%E4%BF%9D%E9%9A%AA/
再保險,謂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其他保險公司)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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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保險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 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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