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應如何處理?
(A)照價收買
(B)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C)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
(E)催告限期補報,違者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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