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1日
第 12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四、高等教育階段及成人終身學習: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終身學習機構辦理。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34.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採取何種方式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