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者,得再聘之,其再聘至多以幾次為限?
(A)至多以一次為限
(B)至多以二次為限
(C)至多以三次為限
(D)至多以四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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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755), C(176), D(18), E(0) #1502438

詳解 (共 1 筆)

#2497059
第 5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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