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內部關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勞動契約,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 740 號解釋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B) 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 時間)為判斷
(C) 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 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判斷
(D)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強大之監 督、考核、管理及懲罰處分之權,故得認定保險公司與其所屬業務員之間 應為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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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 740 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5年10月21日 院台大二字第1050026814號

解釋文: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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