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所稱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就下列關於此二者之比較與描述,何者正確?
(A)所謂之消滅時效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D)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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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87), C(722), D(99), E(0) #221451
統計: A(59), B(87), C(722), D(99), E(0) #221451
詳解 (共 6 筆)
#248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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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 除斥期間 |
| 對抗 | 請求權 | 形成權 |
| 產生 | 抗辯權 | × |
| 延展 | 有中斷、不完成之規定 | 不得展期 |
| 時效 | 1個月~15年 | 6個月~10年 |
| 主張 | 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職權援用 | 法院得職權調查(就算當事人不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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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租金五年內不請求,時效消滅 | 例:撤銷權之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
不知道對不對,其實還是有點混亂
若有錯誤,請指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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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782
(A)所謂之消滅時效 除斥期間若當事人並未加以主張援用,則法院仍然應當依據職權,親自將之援用,以作為裁判之依據
(B)除斥期間消滅時效者,乃指權利所預定存續之期間,此一期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但若當事人重新主張,則該期間許以展期,故不屬於不變期間之一種
(C)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二者在比較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於民法上設有一般規定,以請求權可行使時或為行為時充作起算點;除斥期間之起算點,除於各該法條有所規定外,未設有一般性之規定,解釋上乃以權利完全成立之時作為起算點
(D)消滅時效除斥期間所消滅之權利多為形成權;除斥期間消滅時效所消滅之權利多為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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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479
消滅時效的意思就是說,因為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效力的時效制度。例如租金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跟你租房子,可是沒有付租金,依法律你可以要求我付租金,但如果我耍賴皮五年內都沒有付你租金,過了五年,雖然你還是有要求我付租金的權利(債權並未消滅),但是我(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為已經過了消滅時效(五年)。
這一類型的另外一個考點就是,雖然時效完成,但是債權人仍得請求給付,只是說債務人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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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68
有人能解釋一下消滅時效的意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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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571
消滅時效 VS除斥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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