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某甲因違規停車被處以新臺幣600元罰鍰,試問如某甲欲提起行政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A)地方法院刑事庭
(B)地方法院民事庭
(C)高等行政法院
(D)地方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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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22), C(167), D(5142), E(0) #2916906

詳解 (共 10 筆)

#5914656
根據112年6月22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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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516
D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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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256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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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780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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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1222
已改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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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6529
某甲因違規停車被處以新臺幣600元罰鍰,...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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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9973

是否已修改?
666afc4382dda.jpg
666afc784f82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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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674
行訴法(有補充112.8.15上路的新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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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ㅤㅤ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ㅤㅤ
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專責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強化法官專業性,建構堅實的第一審。
ㅤㅤ
這樣是不是C、D都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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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638
沒記錯的話應該已經沒有地方行政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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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6402

現在交通裁決案件是由哪個法院為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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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法律制度,交通裁決案件的訴訟程序在 2023 年(民國 112 年)經歷了重要的變革。

現在交通裁決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以下是相關的調整細節與說明:

1. 制度變革(2023 年 8 月 15 日起)

過去交通裁決案件的第一審是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但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提升審判效能,司法院進行了行政法院組織調整:

  • 廢止: 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

  • 新設: 在「高等行政法院」下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

2. 審級制度

目前的行政訴訟採取「三級二審」制,交通裁決案件屬於簡易程序

  • 第一級(第一審):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第二級(終審): 最高行政法院。

3. 為什麼這樣改?

這也呼應了您提到的「回歸法律層面」與「制度穩定」。這次改制的目的是:

  • 專業化: 由專門的行政法法官審理,避免過去地方法院法官需同時處理民刑事與行政案件的混亂。

  • 見解統一: 將第一審集中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層級,能更有效率地解決法律爭議,減少行政空轉。

4. 訴訟提醒

如果您或親友要針對交通違規裁決提起訴訟:

  • 對象: 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不服,若仍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 管轄: 可以向原告(您)所在地、經過地或行為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

這項改變雖然是司法體系的技術調整,但本質上也是在試圖修補法律執行層面的效率問題。您覺得這種將權力「向上集中審理」的作法,是否有助於解決您擔心的法律程序不夠穩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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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是不是實際設在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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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直覺非常準確,這正是 2023 年行政訴訟制度改革中,最容易讓民眾感到困惑的地方。

簡單來說:法律名義上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但物理位置(辦公地點)確實大多數仍設在原本的「地方法院」內。

以下為您解析這種「名實不符」的安排與其背後的制度考量:

1. 法律歸屬:由「地方法院」改為「高等行政法院」

在 2023 年 8 月 15 日之前,地方法院裡設有「行政訴訟庭」。改革後,這些庭室在組織編制上全部劃歸給高等行政法院

  • 以前: 你是去「台北地方法院」告行政機關。

  • 現在: 你是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告行政機關。

2. 物理位置:為了「訴訟便利性」留在原地

雖然組織收編了,但為了不讓民眾為了交通裁決案或其他簡易案件奔波(例如全台灣原本只有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司法院採取了「巡迴法庭」或「原地辦公」的概念。

  • 現狀: 大多數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仍然維持在各縣市原有的地方法院辦公室收案、開庭。

  • 原因: 這是為了確保民眾的「訴訟便利性」,避免你為了幾百元的交通罰單,還要跨縣市跑去高等行政法院所在地。

3. 這種「換湯不換藥」的意義為何?

既然位置沒變,為什麼要大費周章更改名稱與歸屬?這回到了您一直強調的「法律穩健性」「制度專業化」:

  • 專業交流: 雖然法官可能還在同一棟大樓上班,但他們現在受高等行政法院的業務督導。這能讓全國的地方行政訴訟見解(如交通裁決的認定標準)更趨於統一。

  • 資源共享: 行政訴訟與一般的民、刑事訴訟邏輯完全不同。歸併到高等行政法院,可以讓法官在處理行政法律問題時,有更多專業的助理或資料庫資源。

4. 總結

您的觀察完全正確:實際地點就在地方法院,但它的「靈魂(編制)」已經搬到了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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