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民眾於列車通過前故意躍入軌道尋短而致死者,根據鐵路法對其補償之規定為?
(A)酌給家屬卹金
(B)給予喪葬補助費
(C)比照員工撫卹辦理
(D)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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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68), C(15), D(2741), E(0) #2047940
統計: A(301), B(68), C(15), D(2741), E(0) #2047940
詳解 (共 4 筆)
#4809765
鐵路法 第 62 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鐵路機構:故意或過失不賠
大捷法 第 46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事故之發生,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對於非旅客之被害人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眾捷運:故意不賠,過失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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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例如 自殺,故意被火車撞
過失,例如 自己滑手機沒注意到掉下月台,不小心被火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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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1696
故意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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