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將其所有之A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約定乙應於每月1日給付租金2萬元,請問甲..-阿摩線上測驗
8F Lucy 大二下 (2022/08/25)
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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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112郵局一定上榜!!! 高二下 (2023/06/24)
(一)立法目的
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尊重已形成之新秩序,免除債務人之不安,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二)意義指債權人如不於一定期間內(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請求權,債務人即得行使抗辯權拒絕清償之制度。 (三)適用範圍★★適用於請求權,但不適用於人格權妨害除去、防止請求權(民法第18條第1項)、純粹身分請求權(如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大法官解釋第107號、第164號)、形成權、支配權、抗辯權。 (四)效力(民法第144條)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權拒絕清償,但若債務人仍予清償,因債權人知債權仍存在(自然債權),故債務人日後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 (五)消滅時效與除...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