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的營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得由地方政府設立營運機構
(B)得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 運機構
(C)政府建設的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例持有
(D)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營運機構應共有捷運系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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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75), C(195), D(916), E(0) #715758

詳解 (共 3 筆)

#982092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 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 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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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經甄選後許可民間投資籌設營運機構營運。

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依各級政府出資之比率持有。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者,由路線行經之各該地方政府,按自償及非自償經費出資比率共有之,營運機構不共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該財產以出租方式提供營運機構使用、收益者,營運機構應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租賃期間及程序,不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第三項財產之定義、範圍、管理機關、產權登記、交付、增置、減損、異動、處分、收益、設定負擔、用途、租賃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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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第25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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