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2歲的甲親眼目睹乙殺死丙的過程。審判中,法院將甲列為證人並依法傳喚,甲在具結後,對於法官有關乙殺人行為事實的訊問進行陳述。甲的陳述可否作為證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甲目睹乙殺死丙的經過
(B)可以。甲的陳述,是經過具結
(C)不可以。甲太年輕,所以陳述不具可信度
(D)不可以。甲的陳述,是基於違法具結所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6), B(102), C(11), D(134), E(0) #2301914

詳解 (共 1 筆)

#4080679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規定:「除法律...
(共 1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