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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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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_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刑事訴訟法#8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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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_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刑事訴訟法#85441 |
科目:
(甄試)警大◆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_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刑事訴訟法#85441
年份:
109年
科目:
(甄試)警大◆刑事訴訟法
34.12歲的甲親眼目睹乙殺死丙的過程。審判中,法院將甲列為證人並依法傳喚,甲在具結後,對於法官有關乙殺人行為事實的訊問進行陳述。甲的陳述可否作為證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甲目睹乙殺死丙的經過
(B)可以。甲的陳述,是經過具結
(C)不可以。甲太年輕,所以陳述不具可信度
(D)不可以。甲的陳述,是基於違法具結所作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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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Garuda
B1 ·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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