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9住所地設於台南之甲乙夫妻,婚後乙歸寧台中娘家,久未返回,甲應向何一法院提..-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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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5/12)
回樓上2F,兩者不同如下: 1.「住所(domicile)」依照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又同條第二項規定:「一人同時不能有二住所。」 2.「居所(residence)」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事實上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 3.「住所」與「居所」差異: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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