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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19住所地設於台南之甲乙夫妻,婚後乙歸寧台中娘家,久未返回,甲應向何一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A)台中地方法院
(B)台南地方法院
(C)台北地方法院
(D)台中高等法院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zeng 高一上 (2015/06/17)
被告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瓜瓜 大一上 (2018/05/11)

請問 居所地跟 住所地有什麼不同?

3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5/12)

回樓上2F,兩者不同如下:

1.「住所(domicile)」依照民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又同條第二項規定:「一人同時不能有二住所。」

2.「居所(residence)」的意義,法律並沒有加以規定,通說的意義,是指居所是欠缺久住的意思,而作為暫時居住(事實上居住)的地方,像一個人離家外出求學,必須暫時賃租在學校附近的房屋居住,於學業完成以後,還是會回到久居的家,也就是原來的住所。

3.「住所」與「居所」差異:
 (1)住所以久住之意思為必要;居所僅因一時之目的而居住,並無久住之意思。
 (2)住所現行法採單一主義,一人僅能有一住所;至於居所個數,法律並無限制。
 (3)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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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10/07)
家事法
第 52 條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419住所地設於台南之甲乙夫妻,婚後乙歸寧台中娘家,久未返回,甲應向何一法院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