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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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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為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此限制書由何人核發?
(A)檢察官
(B)該管法院之法官
(C)監所長官
(D)檢察長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1 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刑事訴訟法大意#8030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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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42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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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龜
高一上 (2012/07/28)
刑訴法第 34-1 條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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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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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瞿士傑
國一上 (2012/08/06)
刑事訴訟法34之一條
檢舉
4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7/31)
限制書
,由
法官簽名
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檢舉
5F
林佳霖
高二上 (2013/08/06)
限制書
,由
法官簽名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聲請
該管法院
限制
但遇有急迫情形 時,
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
==>由此推之,羈押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通信接見權限制,屬相對法官保留事項
相對法官保留事項有: 1.逕行搜索 2.監聽 3.羈押中被告與辯護人通信接見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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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為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此限制書由何人核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