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法》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為了保障胎兒的利益, 對於其權利能力另有規定。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胎兒為當然的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受任何限制
(B) 若胎兒其生父被害致死,依法有慰撫金請求權
(C) 非婚生之胎兒,對於生父無法提出認領請求權
(D) 胎兒被害致死者,對加害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62), C(9), D(9), E(0) #3432820
統計: A(5), B(62), C(9), D(9), E(0) #3432820
詳解 (共 2 筆)
#6403927
依據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因此,在母親腹中尚未出生的胎兒,「關於個人利益」部分提前視為他有權利能力,可以享受權利(但不會負有義務喔!),只是如果胎兒日後死產的話,法律上就會認定從來沒有這個人存在,胎兒的權利能力就會「溯及既往」的喪失(從未有過權利能力),之前所享受的利益也就會恢復原狀。
3
0
#7275405
民法關於胎兒的權利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受任何限制
(B)胎兒於生父死亡次日出生者,對生父財產無繼承權
(C)胎兒於其生父被害致死時,有慰撫金請求權
(D)胎兒被害致死者,對加害人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97年高考,法制、公平交易、智財)
(97年高考,法制、公平交易、智財)
https://www.angle.com.tw/File/Try/5V312R01.pdf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