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下列何者非刑事被告的權利?
(A)接受公開審判
(B)居所不可侵
(C)傳喚證人
(D)拒絕自證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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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868), C(182), D(150), E(0) #782141

詳解 (共 4 筆)

#1481223

你已經被捕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承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在律師趕到之前,你可以甚麼都不說。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我們可以免費指派一名律師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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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074
刑事訴訟法 95條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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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166

第 166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

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

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一、先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主詰問。

二、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

三、再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

四、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前項詰問完畢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更行詰

問。

證人、鑑定人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審判長得為訊問。

同一被告、自訴人有二以上代理人、辯護人時,該被告、自訴人之代理人

、辯護人對同一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應推由其中一人代表為之。但經審

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兩造同時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其主詰問次序由兩造合意決定,如不

能決定時,由審判長定之。


第 163-1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

下列事項: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

    需之時間。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

    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調查證據聲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速送

達。

不能提出第一項之書狀而有正當理由或其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前項情形,聲請人應就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

;如他造不在場者,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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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980
有法條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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