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以對其已為身體之拘束為前提,始得予以羈押,此稱之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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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11)
(A)無罪推定原則(X) (B)羈押法定原則(X) (C)米蘭達告知(X) (D)拘提逮捕前置主義(O)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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