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A)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之公立學校人員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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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ie 高三下 (2016/03/11)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 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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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NTU TA 國三下 (2024/01/11)
刑法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現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