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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8.下列有關鑑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鑑定前知悉鑑定人曾為被害人之配偶,得拒卻之
(B)當事人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C)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報告後,當事人才知悉得拒卻之原因,仍不得拒卻
(D)因鑑定被告心神之必要,得預定十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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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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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美 高二下 (2013/02/28)
第 200條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 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鑑定人.....看完整詳解
1F
Denny 高三下 (2012/07/31)
第 201 條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 命法官裁定之。
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第 203 條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 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3F
Sony Lin 高三上 (2018/10/17)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n一、推事為被害人者。n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n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n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n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n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n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n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n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n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18.下列有關鑑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鑑定前知悉鑑定人曾為被害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