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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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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若因等候犯罪嫌疑人選任之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時間不予計入,法定等候期限為幾小時?
(A)三小時
(B)四小時
(C)五小時
(D)六小時 .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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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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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程意茹
小二下 (2012/11/28)
第93條之1(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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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及第93條第2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若因等候犯罪嫌疑人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