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5被羈押人懷胎五月以上,經其律師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以被羈押人有逃亡之虞而駁回其聲請。試問該駁回裁定是否合法?
(A)合法,因被羈押人有逃亡之虞
(B)合法,因法官對被告交保與否有裁量權
(C)不合法,因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法院不得駁回該聲請
(D)不合法,因律師沒有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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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61), C(666), D(38), E(0) #77872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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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14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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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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