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乙以大數據比對,認為甲公司短漏開發票,作成補稅處分並處罰鍰。乙僅以「資料保密」為由,拒絕提供比對算法及原始資料,無說明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資料保密為由拒絕說明理由
(B)依行政程序法該處分須記明理由,不得僅列規制內容
(C)乙僅得於甲提起訴願前補正理由
(D)該處分乙有判斷餘地,毋庸揭露演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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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8), C(13), D(3), E(0) #3460975

詳解 (共 1 筆)

#7273410
行政程序法第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者,得不記名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做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做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依法律規定無須記名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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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乙可以第97條第二款,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做成處分之理由者,得不記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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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46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已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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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乙以「資料保密」為「理由」,拒絕提供比對算法及原始資料。乙若已在補稅及罰鍰處分之行政處分中說明「資料保密」,代表已記名理由。若甲公司不服行政處分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稅務機關可在救濟程序中以此為由再次拒絕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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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一、復查:                                                     
(一)應於稅額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三)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替送達時,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 起30日內申請復查。
(四)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以公告方式載明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二、 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三、行政訴訟第1審: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訴訟。 
四、行政訴訟上訴審: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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