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無效
(B)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C)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
(D)一般處分自最初登載新聞紙當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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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7), C(9), D(124), E(0) #3460980

詳解 (共 2 筆)

#6859318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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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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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7889

第 113 條
⾏政處分之無效,⾏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政處分之相對⼈或利害關係⼈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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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050
未解鎖
行政程序法 第110條 1.書面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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