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校實驗室存放30桶未標示之廢溶劑,經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現場認定有爆燃危險,立即封緘並貼封條,並扣留樣品,以利事後之裁處。甲校質疑稽查人員「未出示證件,有程序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稽查人員得逕行封緘,不必出示證件
(B)稽查人員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違反之法規
(C)扣留僅限24小時,逾期視為無效
(D)立即封緘並貼封條時,甲校不得異議,僅能待裁處後再救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260), C(4), D(16), E(0) #3460988

詳解 (共 4 筆)

#6610728
案件背景: 甲校實驗室存放未標示的廢...
(共 5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7418885
(A) 錯誤;(B) 正確:執行職務應...
(共 5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7557143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稽查人員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違反之法規。 [1]
ㅤㅤ
法律依據與選項解析:
  • (A) 錯誤: 依據《行政罰法》第 33 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實施調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調查對象其所違反之法規。因此稽查人員不能逕行封緘而不出示證件。 [1]

  • (B) 正確: 承上,法律明定稽查人員在現場執行扣留、封緘等調查措施前,必須先出示證件並告知涉嫌違反的法規,否則即有程序瑕疵。 [1]

  • (C) 錯誤: 《行政罰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有即時處置必要、易生危險的物品雖得強制扣留,但法律並無「扣留僅限 24 小時,逾期視為無效」之規定。扣留物如無留存必要時,應即發還。 [1]

  • (D) 錯誤: 依據《行政罰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甲校在現場或事後不服時,均可依法提出異議,並非只能等待事後裁處才能救濟。 [1, 2, 3]

0
0
#7273424
行政法上,稽查行為屬於 現場檢查(行政調查),需要兼顧 緊急處理 與 程序正義。
(A) 稽查人員得逕行封緘,不必出示證件 ❌
  •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及相關現場稽查規定:稽查人員應 出示證件 並告知稽查目的及適用法規,以保障被查者知情權與程序正義。
  • 緊急情況(如爆燃危險)可先採取安全措施,但 仍應補行告知。
(B) 稽查人員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違反之法規 ✅
  • 正確。
  • 這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現場稽查時,稽查人員應出示證件,告知身份、目的及依據法規。
(C) 扣留僅限24小時,逾期視為無效 ❌
  • 扣留時間並非統一限制 24 小時,通常依 法定程序或主管機關規定,逾期應依程序補正或申請延長,不是自動無效。
(D) 立即封緘並貼封條時,甲校不得異議,僅能待裁處後再救濟 ❌
  • 即便採取緊急封緘措施,甲校仍可 事後提出異議或救濟(如申請復查或訴願)。

小結:

  • 現場稽查基本程序:
  1. 出示證件
  2. 說明目的與依據法規
  3. 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如封緘、扣留)
  4. 留存證據與後續裁處程序
正確答案:B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372
未解鎖
環境保護機關稽查行為規範及稽查證核發管理...
(共 2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