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校實驗室存放30桶未標示之廢溶劑,經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現場認定有爆燃危險,立即封緘並貼封條,並扣留樣品,以利事後之裁處。甲校質疑稽查人員「未出示證件,有程序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稽查人員得逕行封緘,不必出示證件
(B)稽查人員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違反之法規
(C)扣留僅限24小時,逾期視為無效
(D)立即封緘並貼封條時,甲校不得異議,僅能待裁處後再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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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60), C(4), D(16), E(0) #3460988
統計: A(9), B(260), C(4), D(16), E(0) #3460988
詳解 (共 4 筆)
#755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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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與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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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依據《行政罰法》第 33 條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實施調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調查對象其所違反之法規。因此稽查人員不能逕行封緘而不出示證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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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承上,法律明定稽查人員在現場執行扣留、封緘等調查措施前,必須先出示證件並告知涉嫌違反的法規,否則即有程序瑕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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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行政罰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有即時處置必要、易生危險的物品雖得強制扣留,但法律並無「扣留僅限 24 小時,逾期視為無效」之規定。扣留物如無留存必要時,應即發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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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依據《行政罰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甲校在現場或事後不服時,均可依法提出異議,並非只能等待事後裁處才能救濟。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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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424
行政法上,稽查行為屬於 現場檢查(行政調查),需要兼顧 緊急處理 與 程序正義。
(A) 稽查人員得逕行封緘,不必出示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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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及相關現場稽查規定:稽查人員應 出示證件 並告知稽查目的及適用法規,以保障被查者知情權與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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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如爆燃危險)可先採取安全措施,但 仍應補行告知。
(B) 稽查人員應先出示證件並告知違反之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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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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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現場稽查時,稽查人員應出示證件,告知身份、目的及依據法規。
(C) 扣留僅限24小時,逾期視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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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時間並非統一限制 24 小時,通常依 法定程序或主管機關規定,逾期應依程序補正或申請延長,不是自動無效。
(D) 立即封緘並貼封條時,甲校不得異議,僅能待裁處後再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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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採取緊急封緘措施,甲校仍可 事後提出異議或救濟(如申請復查或訴願)。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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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稽查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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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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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目的與依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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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如封緘、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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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證據與後續裁處程序
正確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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