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主管機關於民國109年3月15日查報乙之違建,之後因進行行政調查、復驗,遲至113年5月12日始作成罰鍰處分,乙主張該處分違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處權已因3年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時效為5年,仍得裁處
(C)裁處權因行政調查而中斷時效
(D)裁處權不適用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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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4), C(40), D(9), E(0) #3460990

詳解 (共 1 筆)

#7273432
行政罰法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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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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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27條 1.行政罰之裁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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