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應對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B)行政指導可為口頭或書面,相對人得請求書面
(C)行政指導違反程序規定時,無效
(D)相對人拒絕行政指導時,不得據此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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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5), C(204), D(19), E(0) #3460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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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726
(A) 行政機關應對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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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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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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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逐項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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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解析說明
  • (A) 行政機關應對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1項。

    • 白話解釋:正確。政府人員來勸導你、給建議時,必須講清楚「我來幹嘛、內容是什麼、是誰在負責指導」,不能神祕兮兮或不清不楚。 [1, 2]

  • (B) 行政指導可為口頭或書面,相對人得請求書面

    •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7條第2項。

    • 白話解釋:正確。官員可以用嘴巴講(口頭),也可以發公文(書面);如果你希望白紙黑字,你有權利要求對方「請給我一份書面文件」(除非機關有特別困難)。 [1, 2]

  • (C) 行政指導違反程序規定時,無效

    •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第167條。

    • 白話解釋:錯誤(本題的錯選項)。

    • 詳細說明:行政指導的本質是「不具法律強制力的事實行為」(柔性勸導、建議、幫忙),它跟具有強大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不同。如果程序上有瑕疵,通常是違法或產生程序問題,但不至於直接構成法律上的「無效」。 [1, 2, 3, 4]

  • (D) 相對人拒絕行政指導時,不得據此處罰之

    •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

    • 白話解釋:正確。政府給你的只是「建議」,你說「不要、我不想聽」拒絕之後,政府必須馬上停止,而且不能因為你拒絕就罰你的錢或找你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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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9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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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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