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幼兒園設立分班人數之相關規定 (A)沒有特別規定,只要縣市政府同意即可 ..-阿摩線上測驗
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04)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學校、法人、
團體或個人得興辦幼兒園,幼兒園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
立,並於取得設立許可後始得招生。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但本法施行前已
由政府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仍為私立。
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
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
私立幼兒園得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設置董事會。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