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3萬元。
(B)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作成申訴不受理之決議。
(C)廠商提出申訴但拒繳納審議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D)申訴事件經審查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1人至3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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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96), D(3), E(0) #3193128

詳解 (共 1 筆)

#6102031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本法第80條第4項)。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申訴不予受理

又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3萬元

如廠商於第1次預審會議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申訴事件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

已繳費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

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5,000元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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