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其處理順序為何?1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2 由各 該機關協議定之 3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4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A)1243
(B)1324
(C)2134
(D)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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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9), C(11), D(168), E(0) #913882

詳解 (共 2 筆)

#1134536

行政程序法

第 13 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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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2871

經驗法則 

讓受理機關(1)負責 如果有爭議就協議(2)
沒有共識就找大人(3)他也不行就多叫幾個來討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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