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機關首長,其範圍如下:一、招標機關之機關首長。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依本法第四條辦理採購者,為補助機關之機 關首長及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三、依本法第五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 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四、依本法第四十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 機關首長。
35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