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因為甲如果沒有變更為原本姓氏,而持續使用乙之姓氏,容易使人誤會仍有持續收養之外觀。
民法1083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
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姓名條例第13條
35甲被乙收養時,由收養人乙辦理收養登記。嗣終止收養,由甲辦理登記。關於甲因終止..-阿摩線上測驗